首页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