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