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其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