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