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八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