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章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 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 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8项。 第五十四条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十六条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十七条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接收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自用数量的范围指单行本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成套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其他宗教用品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3个基本单位以…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