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由中方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