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中方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交往的事项、时间、地点、人数;

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