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或者身份;

无不良记录;

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

对中国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