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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

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

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第四十八条 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第四十九条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由中方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十一条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中方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十二条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由中方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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