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宗教院校取得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当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其他有效证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工作签证,入境后,还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人工作管理规定办理在华工作和居留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