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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第四十三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批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5项及《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第四十四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五条 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六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后,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宗教院校取得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当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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