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且教学评估合格;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专门的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
拟聘用人员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拟聘用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过反华组织、未从事过反华活动、未发表过反华言论,不支持、宣扬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
拟聘用人员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被国内外教育机构解聘及处罚、处分的经历;
拟聘用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在拟聘任的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
拟聘用人员具有与拟聘岗位要求相一致的教学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