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