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章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 第五十四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五十四条 第十章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 第五十四条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