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