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章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 第五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五十九条 第十章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