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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

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第六十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9项。 第六十一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十二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十三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邀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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