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

邀请单位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