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邀请理由;

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入境身份说明及拟讲授的主要内容;

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