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邀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邀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