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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的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由发起人提出申请。 第六十七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十八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十九条 申请变更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由该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第七十条 宗教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 第七十一条 申请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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