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二章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第七十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十条 第十二章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第七十条 宗教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 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自行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