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二章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第六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十九条 第十二章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第六十九条 申请变更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由该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