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拟成立宗教团体所在地本宗教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拟成立的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