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二章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第六十八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二章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第六十八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拟成立宗教团体所在地本宗教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拟成立的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情况说明。 引用法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