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