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章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 第五十六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五十六条 第十章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 第五十六条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该外国人以及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情况介绍; 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