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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 第二十三条 重点检查的手段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员办等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每年应当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的时间和项目由专员办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当年重点检查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重点检查计划。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款报账、资金支付、还本付息等情况,每年自行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抄报财政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之间应当加强配合,信息共享。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专员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专员办应当将检查情况定期告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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