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五章 重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重点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员办等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