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五章 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每年应当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的时间和项目由专员办自行确定。 其中,对于在建项目,每年专员办重点检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少于在建项目总数的30%,或者项目金额不少于在建项目总金额的40%。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