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当年重点检查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重点检查计划。

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专员办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