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五章 重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重点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款报账、资金支付、还本付息等情况,每年自行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抄报财政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