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之间应当加强配合,信息共享。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专员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专员办应当将检查情况定期告知省级财政部门。

在同一年度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主要针对专员办检查范围之外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