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专员办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转贷银行或者采购公司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涉… 第三十条 处理决定下达后,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整改落实,并在9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督检查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及材料报送等职责的,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