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及材料报送等职责的,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省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转贷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者取消参与贷款转贷业务。

采购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参与贷款采购代理业务。

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