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专员办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转贷银行或者采购公司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