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海关凭加盖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附件4)的设备、物料清单验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等单证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验放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内销,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按…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外商投资企业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第一栏和第二栏内容应包括进出口企业代码;证面第三栏“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编码规则为:地区代码—年度—WZ—五位顺序号,如北京市… 第十二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当年有效,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确定不能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自动进口许可过程中,如与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签章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附件5),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略) 4.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略) 5.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