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验资报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验资报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