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