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