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第一栏和第二栏内容应包括进出口企业代码;证面第三栏“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编码规则为:地区代码—年度—WZ—五位顺序号,如北京市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号应为1100—2002—WZ—XXXXX其他省市以此类推;证面第四栏“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应不超过发证年度的12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证面第五栏“贸易方式”应为“合资企业进口”、“合作企业进口”或“外资企业进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