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签章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附件5),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