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2005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 第二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关于投资东道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四条 关于东道国(地区)的安全状况,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五条 关于东道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六条 关于符合我国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与否,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七条 关于在东道国(地区)的合理布局,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八条 关于境外投资涉及履行有关国际协定义务,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九条 关于东道国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十条 对以并购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还应重点把握: 第十一条 下列领域为我国禁止的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 对符合导向的境外投资,国家予以鼓励并在外交、税收、外汇、海关、信贷、保险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对禁止类的境外投资,国家不予核准,并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