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2005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执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
第二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应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关于投资东道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四条
关于东道国(地区)的安全状况,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五条
关于东道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六条
关于符合我国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与否,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七条
关于在东道国(地区)的合理布局,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八条
关于境外投资涉及履行有关国际协定义务,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九条
关于东道国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第十条
对以并购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还应重点把握:
第十一条
下列领域为我国禁止的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
对符合导向的境外投资,国家予以鼓励并在外交、税收、外汇、海关、信贷、保险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对禁止类的境外投资,国家不予核准,并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