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关于东道国(地区)的安全状况,在核准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未发生过大规模的针对外商投资的国有化和征收行动,不是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与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金融与外汇政策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法律保障;
没有频繁的政党、激进组织或团体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社会治安状况较好;
投资所在地不存在国家主权争议。
未发生过大规模的针对外商投资的国有化和征收行动,不是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与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金融与外汇政策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法律保障;
没有频繁的政党、激进组织或团体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社会治安状况较好;
投资所在地不存在国家主权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