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2005年) 第十一条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领域为我国禁止的境外投资: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的; 我国法律所禁止经营的领域; 外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禁止投资的领域; 从事跨国犯罪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