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业务培训、投诉查处、人员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执…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留存用于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事项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