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