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