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用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