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

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制度;

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的监督;

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